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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服务通用条款 (自2003年6月起有效)


前言:

此贵宾服务通用条款是用于规定贵宾服务提供方与客户及服务出售方的关系。

提供的服务:

贵宾服务是一个提供各个领域里的服务的公司并拥有根据严格客观的标准而挑选出的高水平的资格人员。

对于来到日内瓦或是希望在此定居的贵宾来说

这些服务实质上是一个包揽了各方面的纵观,

包括学术讨论和会议,个人接待,商务旅行的管理和组织及旅游。

附加服务:

除却在“提供的服务”部分所谈及的各项服务,贵宾服务可应客户的要求提供一些附加的服务,

比如说:有关信息化的建议,市场研究,服务质量咨询,服务出售方的审计,…

在提供服务的价格之上,所有附加服务都另须收费。

 

客户的义务:

客户应向服务提供方提供他们认为对任务的完成必须的所有资料和信息。

客户应在自己这一方的人员中指定一名有资格的中间人以向服务提供方提供他们所需的信息。

 

支付条件:

服务费应于交付任务第一天起算的10天内汇入贵宾服务的 ”Pierre-AndréDumont“帐户。

延迟7天付款在由某些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的情况下(事故,逝世,自然灾害,…)

必须以书面证明为证才于准许。以由贵宾服务帮助而得到的全年固定职位为对象,在合同中断的情况下,

贵宾服务会从交付任务第一天起算的15天内归还收取的75%的佣金,一个月内归还50%的佣金。

从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所有收取的费用均归贵宾服务所属。

首日以现款支付而得到收据的支付方式也会被执行,对所有征召及组织公司内部雇员结构的服务而言,

这样的支付方式必须实行,而且行政性资料处理的费用也可能会根据需要及选择的服务而收取。

只有由书面形式认可的债权或由具最高管辖权的法律决定所规定的对象可用于补偿贵宾服务的债权。

安全保密:

服务提供方向客户保证会尽可能的小心保管被交付的文件。

提供方会如同牵涉到自己的机密信息一样视客户文件内的信息为机密信息并以同样的方式秘密处理。

客户应当将交付于提供方的文件复印留底。

责任限定:

贵宾服务公司的服务责任自交托的任务完成起完全被解除。

如果被交托的任务未全部或部分完成,但并非贵宾服务公司的意愿所能支配的原因而导致的,

贵宾服务公司不予负责。此外,贵宾服务公司对服务的结果不具有任何义务,

也不对由客户介绍启用某些人员而造成的错误负责。最后,关于公司内的员工,

由客户承担法律义务及负责签署所欲必须的保险合同。无论如何,贵宾服务公司对于公司内员工不予负责。

知识产权:

所有为客户而作的书面材料及由服务提供方实施的分析材料,

如笔记,审计报告等,均属于贵宾服务公司单方所有。

不过,客户可以使用有关的文件但必须在内部使用,比如说为了人员的培训。

客户的违约金:

执行提供服务的前三天内,如客户单方面决定毁约,他必须向服务提供方支付高达服务总价的80%的补偿金。

在执行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客户单方面决定毁约,他必须向服务提供方支付全部的剩余款项作为补偿。

关于不受个人和合作服务出售人挑唆之惯例:

客户不得在未收到贵宾服务提供方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自行安排合作伙伴或贵宾服务公司的合作服务出售人,

即使服务的提供由合作伙伴或是服务出售方提出…

该放弃权在提供服务的全部执行过程中均有效,即便执行过程超过12个月。

此惯例如不被遵守,客户应向贵宾服务提供方支付等价于该合作人离开前一年所结算的毛收入作为补偿。

通用条款的修改:

贵宾服务公司保留修改通用条款的权利。他们会通过书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告客户,

如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客户不作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改将被认同。

诉讼:

该合同受瑞士法律管辖。

如诉讼的调解无效,从一方向另一方正式通告这一决定的这日起15天内,可向日内瓦法庭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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